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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就安費課滯納金 2/1為分界點
勞委會提醒雇主就安費地址應確實
為配合就業安定費滯納金降低,對於部分遲繳就安費的雇主會有新、舊法過渡期,勞委會發函解釋指出,雇主於1月31日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安費者,依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安費1%滯納金,加徵至該法2月1日生效前一日止,加徵滯納金已超過未繳就安費30%者,如37%,過了2月份繳納仍就依37%繳納。勞委會指出,由於勞委會針對所有外勞許可的申請案,都將了解其就安費是否有欠費的情形,因此雇主辦理新引進、展延、重新招募者,應將所有應繳納的就安費結清,避免後續補件造成作業延誤。
勞委會提醒,外勞仲介業者在送件時應再次向雇主徵詢寄送就安費地址,避免衍生爭議;還有雇主如因出國、搬遷、租賃或買賣等原因,未居住在原帳單地址時,應儘速向職訓局辦理變更帳單地址,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明確指定有效的帳單地址,就安費通知地址不需依附在戶籍地或是核准工作地點,只要是雇主認為可以收到就安費帳單地址即可,不過,就安費帳單寄送地址不受理郵政信箱之申請。
勞委會表示,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由於雇主聘僱外勞須繳納就安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逾期繳納依現行法令應加徵滯納金,101年2月1日修法調降滯納金按日加徵之比率及上限,由原按日加徵1%調整為0.3%;並由原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加徵30%為上限。
勞委會101年3月22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規定,自101年2月1日生效。
職訓局說明,由於100年第3期(7-9月)就安費繳費單於11月寄送,12月25日繳納期限到期,每逾一日將會加徵1%滯納金,計算至新法生效前101年1月31日止,將逾37日也就是會加徵未繳就安費37%,若是延至2月之後才繳納者仍是以加徵未繳就安費37%為限,不會加徵至1倍。
至於加徵滯納金期限至1月31日止未達未繳就安費30%者,過了2月1日後就會依新法加徵滯納金,加徵上限為30%。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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