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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家庭行蹤不明

立委提案將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

 

有雇主詢問,立委不是已提案修法將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由原等待期 6個月縮短為3個月;對此,勞委會表示,立委提案修法尚未三讀通過,所以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家庭發生行蹤不明者,仍需等待6個月方能申請遞補,若是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機場或是收容機構發生行蹤不明,則可以馬上申請遞補。

國民黨籍立委江啟臣、蔣乃辛、李貴敏、蔡錦隆、吳育仁、江惠貞、林國正、楊瓊瓔等28人上週提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案,立委指出,鑒於家庭外籍看護工來台後發生行蹤不明時,若必須依就服法第58條第2項第2款規定等待6個月後,方可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嚴重影響受看護人及家屬權益,因此提案修法建議縮短等待期間。

立委提案說明,我國長期照護制度目前尚未完備,勞工是否享有留職停薪照護假權利亦未明文規定,原聘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在等待警察機關查獲期間,如何不影響原本之生活,並同時負擔專業照護工作,對家屬而言是一項嚴峻考驗;且縱使外籍看護工被警察機構查獲後,也會因為違法被遣返出境,雇主依法無法再聘同一勞工,必須重新申請,這空窗期對雇主與受看護人造成不必要困擾。

勞委會說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8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時,需符合一定期間及條件始得申請遞補,其目的係鑑於如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時,得立即申請遞補,將導致在台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並有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而產生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防疫安全及社會安定等負面效應。

勞委會指出,考量移民、警政單位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6個月內查獲比率較高,故維持一定等待期,有助於在台外籍勞工人數之控制,因此有其必要。至於產業類外籍勞工及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未經查獲遣送出國者,雇主依現行規定均不可遞補。

勞委會表示,隨著人口老化趨勢及社會經濟發展家庭結構改變,老人照顧問題成為家庭照顧負擔與壓力,政府為因應人口老化、長照需求增加,已實施「長期照顧 10年計畫」,並建置國內照護體系及規劃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且內政部及衛生署已依該計畫提供居家服務、喘息服務等各項措施,並依失能程度提供補助。故雇主於等待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6個月期間之照顧需求,應回歸外籍勞工補充性之原則,可透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等管道,推介適當之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安排照顧及申請相關補助。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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