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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雇主違反就服法共2,762件

非法僱用1千餘件 較去年增225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層出不窮,根據資料,101年1月至12月止,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2,762件,雇主違法受處分者,以非法僱用最多,共有1,136件,較100年度911件、增加225件,勞委會呼籲,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勞,以免遭受重罰。

勞委會表示,常見雇主為方便省手續,未簽署合意接續聘僱外勞文件,就以「試用」的名義將外勞先帶回工作,呼籲新雇主應按程序辦理轉換程序,避免圖一時之方便就違法,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該法第63條規定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轉換雇主未按程序簽約

查獲將以非法僱用論處

另外,有雇主將外勞借給他人,或是帶至營業場所工作等,勞委會呼籲,仲介在定期訪視或電話聯繫服務外勞時,應主動了解外勞工作或生活情形,若發現雇主或其家屬相關人員有違法,應主動通知勞工局或警察局。

彙整查察資料,101年1月至12月,雇主共違法2,762件,廢止聘僱161件。

勞委會說明,101年度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行為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1,136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768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305件,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仲介電訪或是探視外勞

雇主有違法應主動告知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106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53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14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還有10件違反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及1件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護照、居留證件或是財物」,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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