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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法草案 機構5年內需重申請
養護機構業者無法轉型 將爆倒閉潮

 

針對行政院版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將另行規定長照機構的設置辦法和現行機構有5年的落日條款;對此,銀髮族服務協會與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皆指出,該法設計不利小型養護機構生存,也缺乏在地式照顧規劃,甚至實施後將會使小型養護機構爆發倒閉潮,對於家屬與入住的長輩情何以堪,如何安置。

銀髮族服務協會理事長余志杉表示,台灣有915家私立小型機構,目前許多設立在都市內的長照相關機構都位於住宅區或大廈內,如果這些機構要取得執照,必須要根據長照機構的規定進行改建,如拓寬廁所等等,但這些改建工程卻要取得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實際執行上將難上加難。

有些長照相關機構坪數也不符合長照法規定,小型的長照相關機構將無法生存,余志杉表示,這條法規等於讓多數位於都市內的長照相關單位在長照法實施5年內就必須關閉,讓都市居民無法使用在地化的長照服務,希望直接給予換證不需重新申請設立。

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吳宗頂指出,長照服務法規定老人福利機構與長照機構可以並存,但是未來只有長照機構可以獲得補助,老人福利機構若5年內不轉行重新依長照法設立,老人福利機構將會爆發倒閉潮。

財團法人長期照護機構協會表示,機構是屬於服務的提供者,但是機構的意見常被忽略,專業人力的不足,很多機構都是違法在生存,目前在機構從事第一線服務的外勞約有7,800人,是機構服務的主力,由於在養護機構工作的社經地位太低,訓練的人力很少真正在機構從事工作。

衛生署則表示,現行依據其他法規所訂定之設置標準,未來訂定子法規時,均會列為重要參考;目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所設立之機構,於長照服務法通過施行之後,如要部分或全部改設為長照機構,會給予其5年之轉型過渡期。

至於另依其他法律所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例如老人安養、休養機構、兒童或婦女之福利機構,其收容之對象未必全部需要長期照護,這些機構用以安置毋須長期照護者之部分,仍可依照各項法律規定繼續存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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