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原因複雜 不應全數由業者承擔
勞委會擬修法,對於入境後未滿3個月逃逸的外勞,課以國內、外仲介公司責任,依照不同引進規模,人數及比率同時達到所訂的標準,即不予國內、外仲介公司許可、認可,希望藉此減少逃逸外勞,多數國內人力仲介業者均持反對立場。
台北市就業服務公會理事長張添勇表示,外勞逃逸的原因相當多,有些是出自外勞個人因素,以台灣仲介的立場,絕對不樂見外勞逃逸,但勞委會這項規定,卻將外勞行方不明的原因全部歸責仲介,相當不合理。
小公司逃逸1人即退場
呼籲正視仲介經營權利
高雄市就業服務公會也說,有些公司經營規模不大,引進人數10人以下,依照勞委會草案的標準,只要有1名外勞逃跑,可能就無法換照,希望勞委會正視合法業者經營的權利。
勞委會7月16日預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條及第31條修正條文,預告後7日內各界可提出修法意見。目前台北市就服公會已擬好書面意見,近期將送至勞委會。台中、高雄就服公會以及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也正在收集資料。
張添勇表示,勞委會修法意旨,將外勞逃逸的責任歸責於仲介業者,對所有合法經營的業者是莫大的打擊。他說,造成外勞逃逸的原因相當多,有些在國外就已找好在台灣非法工作的機會,有些則是遇到感情問題而逃跑。他也遇過有外勞偷竊公司財物,雇主決定提前解約,外勞知道無法繼續工作後逃跑,難道這也要人力仲介公司負責?
也有仲介業者直指,政府對逃逸外勞完全束手無策,才是問題的核心。現行法令,對於違反就業服務法的逃逸外勞,雖然有明文規定罰鍰3萬元至15萬元,但實務上外勞受處分的案件少之又少。外勞完全不需要為違法逃逸的行為負責,才讓外勞有恃無恐。
減少逃逸首應落實裁罰
頭痛醫腳無法解決問題
業者批評,將外勞逃逸責任全部歸責合法經營人力仲介,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逃逸外勞需要有非法仲介的協助,才能找到工作。張添勇說,勞委會若不全力取締非法媒介,而想利用這項法令達到減少逃逸人數的目的,不僅多此一舉,勞民又傷財。
此外,勞委會希望仲介業者針對剛入境的外勞,能投入較多的服務資源,因此草案將入境後3個月內的逃逸人數、比率納入計算。
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常務理事周秀明表示,仲介並非沒有盡心服務,但家庭是個私密性極高的場所,大部分家庭類雇主白天都有工作,只留被照顧人和外籍看護在家,如無其他需要服務的地方,雇主並不希望被打擾。據了解,包括地方政府外勞查察員在內,執行入國訪視時都會遇到類似問題。
周秀明表示,若僅以仲介服務的周期判斷服務的品質,進而認定與外勞逃逸比率有關,並不恰當。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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