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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分公司逃逸人數分開計算
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逸 1/6起計入

 

自1月6日起,依國內、外仲介引進服務人數分規模別,申請換證之日前2年內,只要逃逸人數達到所規定的人數與比率,勞委會將不予換證,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月6日後發生外國人入國後3個月內行蹤不明人數才列入計算;另外,總公司與分公司逃逸人數將分開計算,若是僅分公司達規定人數及比率,不影響總公司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勞委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要求國內、外仲介機構負起積極管理的責任,只要引進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除不能設立分公司外,許可證期滿後不再發證,該辦法1月4日公告、1月6日生效。

辦法4日公告6日生效

法律不溯既往從寬認定

有關上述草案一出,即引發仲介業者強烈反彈,但是修法程序一路過關,不過勞委會對於計算基礎則是採從寬、從優處理,讓業者能有時間適應新規定。

勞委會說明,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該辦法1月6日修正生效後,發生之外國人入國後3個月內行蹤不明情事,才計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續予認可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之計算。至於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總人數,則以許可證申請日前2年內不論是新引進或是接續聘僱案件,只要是辦理「聘僱許可」皆納入外國人總人數。

另由於總公司及其分公司本可各自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許可,且勞委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之行蹤不明比率計算部分,亦為總公司與分公司各自獨立計算,因此在仲介公司重新申請設立許可時,將總公司與分公司之外國人入國後3個月內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也將各自獨立計算。

不過,勞委會指出,若是總公司達到所規定的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那包含總公司與分公司將全部都不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若是僅分公司達到所規定的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則僅就該分公司不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不會影響總公司或其他地區的分公司。

總公司達規定人數比率

包含分公司都不予許可

勞委會訂定的在入境3個月內逃逸人數與比率不予許可標準,國內、外仲介機構各有不同標準,國內仲介與分支機構,二年內若辦理「聘僱許可」外勞1至10人,逃跑人數2人以上(18.7%以上);辦理「聘僱許可」11至100人,逃跑4人以上(6.5%以上);辦理「聘僱許可」101至200人,逃跑7人以上(4.2%以上);辦理「聘僱許可」201至300人,逃跑10人以上(3.8%以上);辦理「聘僱許可」301人以上,逃跑25人以上(3.1%以上),申請籌設許可、設立分支機構或是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將不予許可。

至於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的標準則是二年內辦理入國引進外勞人數1至50人,逃跑人數2人以上(4.4%以上);辦理入國引進51至250人,逃跑4人以上(3.2%以上);辦理入國引進251至500人,逃跑5人以上(1.2%以上);辦理入國引進501至1,000人,逃跑10人以上(1.1%以上);辦理入國引進1,001人以上,逃跑12人以上(0.5%以上),於重新申請認可時將不予同意。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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