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服務費包含首次與離境接送交通費
外傭渡假返家 接送費則需另支付
有人力仲介提問,因每位外傭工作地不一,同樣的服務費卻可能接送台東與台北的女傭至機場,產生的成本費用不一;對此,勞委會表示,外傭繳交的服務費是包含第1次來台與最後離台,往返機場到工作所在地的交通費,若是外傭是渡假返國就不包含在內,需另付費。
勞委會指出,外傭初入境與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也就是第1次來台與最後離台,往返機場到工作所在地其交通費,已明文規定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標準」第2條規定,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人力仲介公司不可再假借名義向外傭收費,尤其是準備搭機離境外傭。至於,若是外傭僅來台1個月就離境,那這個月的服務費就包含來台與離境2次的接機費用。
勞委會強調,部分外傭被人力仲介公司收取交通費後,都會向機場服務站或是返回母國後再投訴,勞委會接獲投訴後,會請地方縣市政府勞工局去進行查察,如人力仲介人員真的多收一筆交通費,就會視為超收費用。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規定,對於「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提高人力仲介退回超收或不正款項,初犯者限期退錢即不予停業處份,如查獲再犯者,不論有無退款都直接處以停業6個月處分,如有第3次以上違反,則加重處分、每次處停業12個月。勞委會說明,人力仲介對外傭所收取的費用,如體檢費、交通費、機票費等等,都應計算清楚,不小心算錯多收錢,只有第1次有機會改過,再犯都要停業,人力仲介應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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