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北市開罰3萬,雇主「消極容忍」 仍無法免除處分


日前發生公眾人物於談話節目,大談聘用外勞趣聞,而引發違法聘用的疑慮。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已針對個案完成約訪,並於假日期間二度派員抽查。勞工局副局長張基煜表示,查訪時因該案被照顧人、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都在工作許可地點工作,因此這次僅就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的違法部份進行處分。而協助引進的人力仲介業者亦有提出告知雇主法令的相關紀錄,因此未受處分。

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依法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據台北市的裁處原則,首次違反採最低處分金額3萬元,其後依違反次數增加,原則上第二次違反者,罰鍰增加至6萬元,第三次以上15萬元。同時勞工局也將要求雇主限期改善,並不定期抽查,否則將報請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

由於台北市轄內外勞多從事家庭類工作。勞工局重申,家庭看護工只能從事看護病患的工作,也僅限被照顧人生活起居所必要的照顧,例如:烹調被照顧人料理、清洗其衣物等。因此如使外籍看護工為病患以外的人清潔、打掃或煮食,均屬違反就服法的行為。

另外,勞委會於91年07月24日針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的認定原則作出函釋如下:一、本款之雇主係指名義上之雇主。二、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居於代雇主行使對外勞管理監督地位之人,所為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行為,亦視為雇主之指派行為。三、除積極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之行為。

張基煜指出,勞工局查察人員訪視時,雇主雖然並未正面承認主動要求外勞從事掃地、洗浴缸、照顧狗等工作,且外勞本人也未否認有從事這些工作內容,但依據勞委會認定標準,雇主知情外勞有違法從事許可外工作行為後如未採取制止動作,也無法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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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服務費包含首次與離境接送交通費

外傭渡假返家 接送費則需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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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直聘

 

為降低外勞仲介剝削,勞委會推動直聘服務,鼓勵雇主直接辦理外勞入境手續,卻傳出雇主委請人力仲介代辦直聘手續,致外勞還是得付仲介服務費,勞委會本月起採行新制,要求辦理直聘必須檢附雇主與外勞書面切結書,聲明並未委託外勞仲介辦理,一旦事後發現有外勞仲介介入,不但將廢止聘僱許可,還會重罰30~150萬元。

勞委會推出直接聘僱服務已經三年,原意是希望簡化流程及文件申請作業,鼓勵雇主若原外勞期滿重聘,不必再透過仲介辦理手續,政府等於代辦外勞再入境手續,如此不但雇主可以大幅縮短外勞回聘的空窗期,外勞也可以省去給付國內外人力仲介的巨額服務費用。

不過勞委會近來發現,有些雇主不想自辦手續,又想簡化程序,竟然又找外勞仲介代辦「直聘」手續,結果外勞仲介照收服務費,「反而變成政府幫人力仲介辦手續」,原意嚴重扭曲。

為確保直聘精神,避免資源被濫用,勞委會自6月起在直聘流程中,新增要求雇主與外勞簽具切結書,確認並無外勞仲介介入。勞雇共同簽具的聲明中載明,相關案件確屬自行申請,並無委任國內外人力仲介機構辦理,也未支付相關服務費。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廢止招募許可,而且依規定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表示,除了新增書面切結書,事後還會電訪雇主與外勞,確認是否為自辦申請案。

勞委會強調,直聘服務就是希望政府提供服務,讓雇主以最簡便、最快速方式自辦外勞入境,期間政府還代轉外交部辦理外勞入境,相關文件能省則省,外勞可以快速入境,也不必付服務費給國外人力仲介,若是最後發現「人力仲介又賺一手」,政府豈非成了人力仲介最大幫手?

至於外勞入境後,若雇主仍有賴外勞仲介服務,勞委會表示,原則上並未禁止外勞入境後,可以委任外勞仲介機構服務。

【2010/06/0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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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刪除雙語人員專、兼職認定
業者指成本大增 外勞仲介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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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發函解釋外國人力仲介認可文件

限縮解釋 輸出外勞至台灣無違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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